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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癣是传染病吗
965阅读 · 2023-12-03

内容介绍:皮肤癣是传染病吗内容导航:癣会传染吗? 皮癣的治疗方法? 游泳场所管理条例?癣会传染吗? 癣会传染。癣是指真菌感染引起的皮肤病,常见的有体癣、股癣、足癣等等。真菌感染引起的皮

皮肤癣是传染病吗内容导航:

  1. 癣会传染吗?
  2. 皮癣的治疗方法?
  3. 游泳场所管理条例?

皮肤癣是传染病吗

癣会传染吗?

癣会传染。

癣是指真菌感染引起的皮肤病,常见的有体癣、股癣、足癣等等。

真菌感染引起的皮肤病是具有比较强的传染性的,传染方式常因密切接触而传播。

例如股癣常因性行为而传播的,足癣常因共用生活用品如共穿拖鞋传染。

所以患有癣病,需要适当的隔离,并且及早全程规范用药治疗。

皮癣的治疗方法?

皮肤癣菌病的治疗一般是抗真菌药物。

对于皮肤癣菌病部位,可选用特比萘芬乳膏、复方酮康唑乳膏等小刺激性药物擦拭。

皮肤癣菌病是一种能使皮肤发炎发痒的传染病。

一般局部药物治疗需要巩固用药数周,平时应加强体质和提高免疫力。

不要和皮肤癣菌病患者分享一件事。

注意个人卫生。

经常洗澡,保持局部清洁干燥。

不要抽烟或喝酒。

经常锻炼。

游泳场所管理条例?

游泳池应当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并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规范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公益性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

宾馆、酒店等从事营利性游泳活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游泳场所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游泳场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管理,保障游泳活动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含宾馆、饭店游泳池),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本市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体育运动委员会对游泳场、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和卫生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报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一)符合安全、卫生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更衣、淋浴、医疗、卫生等设施。

(二)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三)水面照度不得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灯。

第五条 游泳场、馆管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落实:(一)建立救护制度。

配备经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救护人员和必要的救生设备。

救护人员与游泳人员比例不低于1比150。

游泳活动时间内救护人员必须严守岗位。

(二)健全入场验票、验证制度。

严格控制游泳场、馆容量,平均每人游泳有效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不得超员售票。

(三)建立健全场内、池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场内卫生和池内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严禁患有心脏病、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参加游泳活动。

(四)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

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严禁醉酒的人员参加游泳活动。

(五)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六条 游泳人员必须遵守游泳场、馆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爱护游泳场、馆内的设施。

严禁在游泳场、馆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游泳场、馆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开办游泳场、馆的,责令停办,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三)因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的,处以该游泳场、馆5000元罚款。

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应对该场、馆主要负责人加重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并处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分别由公安机关、卫生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有关治安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问题,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